案例评析|利用别人的数据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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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未经许可,直接将他人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工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稿:赵云虎、裴一歌编辑:赵云虎、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浙民申1209号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淘宝公司”)
美景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生意参谋”这一所谓的数据产品合法缺乏证据。
首先,淘宝公司在未获得未注册用户或未订购“生意参谋”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其设备信息、搜索、浏览轨迹和店铺等数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其次,淘宝公司《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以及天猫公司《隐私权政策》《“生意参谋”留守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的合法性认定缺乏依据;
再次,淘宝公司是否遵照与用户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授权范围内采集和使用相关数据无证据证实;
最后,淘宝公司“生意参谋”到底是软件还是数据产品界定不明。
美景公司还认为,美景公司与淘宝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美景公司的“咕咕互助平台”帮助淘宝商户沟通、经营和管理淘宝店铺,以及更加充分、合理使用“生意参谋”。这种技术支持或服务行为不会损害淘宝公司所谓财产权或竞争性财产权益。
淘宝公司认为,“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在合法采集网络用户信息和网络原始数据的基础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而成的大数据产品,本身就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和原始网络数据。且该大数据产品能为淘宝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可以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系淘宝公司重要的合法财产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美景公司诱导并组织“生意参谋”产品的用户出租其子账户,利用“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可财产性利益,再予低价售卖,攫取了淘宝公司的财产权益和原属于淘宝公司的客户。美景公司与淘宝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违背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淘宝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意见
(一)关于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首先,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用户数据信息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已公示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与淘宝隐私权政策,明确宣示了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同时提示会根据用户浏览及搜索记录、设备信息、位置信息、订单信息等,提取浏览、搜索偏好、行为习惯等特征,并承诺会将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所涉网络用户信息主要表现为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以及由行为痕迹信息推测所得出的行为人的性别、职业、所在区域、个人偏好等标签信息。这些行为痕迹信息与标签信息并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涉及的用户信息种类均在上述服务协议和隐私权政策已宣示的信息收集、使用范围之内。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用户数据信息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其次,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享有合法权益。“生意参谋”产品系淘宝公司在合法采集的网络用户信息和网络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网络大数据产品不同于原始网络数据,其提供的数据内容虽然同样源于网络用户信息,但通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并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数据内容,已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之外,是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在性质上,数据产品虽表现为无形资源,但可以为运营者实际控制和使用,能够为运营者带来相应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具有实质性的交换价值。
(二)关于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
首先,淘宝公司与美景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美景公司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主要经营手段与经营模式为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的淘宝用户提供的子账户,为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提供远程登录帮助,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美景公司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与淘宝公司经营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网络服务内容及网络用户群体相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其次,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美景公司在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恶意组织分享“生意参谋”账户,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如不加以制止,将严重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
再次,美景公司以“咕咕互助平台”实质性替代“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截取原本属于淘宝公司的客户,导致该公司交易机会的流失,削弱其市场竞争优势,并损害其市场利益,同时扰乱大数据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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